越來越多人選擇社區型住宅,而社區猶如一個小型社會,住戶生活習慣或遵循規定之意願不同,偶爾因未能自律之住戶影響其他人權益,然而社區並非公權力機關,依照規約逕自對於違規住戶開罰,這樣違法嗎?
越來越多人選擇社區型住宅,而社區猶如一個小型社會,住戶生活習慣或遵循規定之意願不同,偶爾因未能自律之住戶影響其他人權益,最常見到例如:在公共區內吸菸、於走廊堆積私人物品、未依規定使用車位或任由寵物於社區大小便等。因此社區常透過#住戶規約規範,例如訂有:「違反規約者,處罰款新台幣○○○元」之內容,希望透過類似罰款方式約束住戶行為。
然而社區並非公權力機關,依照規約逕自對於違規住戶開罰,這樣違法嗎?
首先必須釐清,
【規約是否可規範住戶行為?】
原則上,為了確保良好生活品質、增進社區住戶共同利益,只要規約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應認區權制定住戶應共同遵守事項,以及住戶違反規約時處理方式,均屬於私法自治範疇,住戶應受約束。
因此,倘若社區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即以區權會決議將將以法定方式將約束住戶事項明文記載於社區規約中,住戶即有遵守義務,此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定有明文,並作為管理委員會執行該處置規定之依據。
那麼【規約可否訂定罰款處罰未遵守規約之住戶】
當社區以規約處罰住戶時,將可能發生侵害住戶財產權疑慮,實務就此問題處理方式大致分為以下兩種見解:
第一種見解是:
(2)至於原判決並認系爭決議對於違反社區規約之違規停車者予以罰款之規定,具有類似違約金性質,而類推適用民法第252條規定,將被上訴人請求金額予以酌減,駁回被上訴人部分請求,乃以合同行為類推適用契約之效果,而為酌減「罰鍰」之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如認合同行為不能類推適用契約違約金酌減之效果,則被上訴人應依上訴人之請求全額繳納),法理上並無不妥,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違法,難認有據。
第二種見解是:
因此,倘若社區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即以區權會決議將將以法定方式將約束住戶事項明文記載於社區規約中,住戶即有遵守義務,此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定有明文,並作為管理委員會執行該處置規定之依據。
那麼【規約可否訂定罰款處罰未遵守規約之住戶】
當社區以規約處罰住戶時,將可能發生侵害住戶財產權疑慮,實務就此問題處理方式大致分為以下兩種見解:
第一種見解是:
- 裁罰之規定,如別無其他法律有相同裁罰規定,亦未違背法令或背於善良風俗等,經區權會以「多數決」決議而明文載於規約中,即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之規定,以此作為處罰即屬有據。而此種罰款類似違約金性質,如有過高,法院可依民法第252條酌減。
☆相關實務見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板簡字第2382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士小字第1510號小額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小字第2366號小額民事判決
(2)至於原判決並認系爭決議對於違反社區規約之違規停車者予以罰款之規定,具有類似違約金性質,而類推適用民法第252條規定,將被上訴人請求金額予以酌減,駁回被上訴人部分請求,乃以合同行為類推適用契約之效果,而為酌減「罰鍰」之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如認合同行為不能類推適用契約違約金酌減之效果,則被上訴人應依上訴人之請求全額繳納),法理上並無不妥,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違法,難認有據。
第二種見解是:
- 規約決議制定裁罰規定,限於「全體」區權人同意,始可據此作為開罰依據。☆相關實物見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雄小字第534號小額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店小字第1100號小額民事判決
若不可以依規約處罰(即前述第(二)種見解),對於違反規約住戶應如何處理?
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定應遵守事項,則由管委會先行制止,制止無效將報請轄區公所查明違規事項,以書面制止、限期改善,若仍不履行,主管機管可依法處以罰鍰。
(詳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49條規定)
以上,目前對於社區可否以多數決決議,於規約中規範住戶違反規約之罰則,實務見解仍有歧異,然經過查找仍可發現大多見解偏向尊重區權人多數決通過之決議內容,而認此種處罰規定類似違約金性質,即前述第(一)種見解。另外,就算不能以規約處罰,管委會仍可透過拍照檢舉方式,並報請公家機關介入加以裁罰,因此違規住戶不可不慎。
文末再分享一則判決,其中法官提醒原告居住於社區時應有之態度,希望大家都能遇上好鄰居、開心過生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旨在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期盼區分所有權人能自治、自律,透過理性溝通、集體思辨之方式,為社區公共事務尋求解決良策。而於自律機制失靈時,方以「罰則」之他律機制介入。另於區分所有權人嚴重違反義務,而致無法維持共同關係者,則設有「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以終結共同關係之機制。本院雖認系爭大樓規約第6條第8項之規定限制過當而屬無效,然其追求各區分所有權人尊重社區民主機制制定之規約,恪遵規範按時繳納公共費用之精神,應值贊同。對原告積欠系爭大樓管理費之行為,本院亦難苟同,誠盼原告於爭取擔任管理委員之同時,更能以身作則恪遵社區規約及相關規範。俗諺云:「千金買屋,萬金買鄰」,至盼兩造於本件紛爭後,能共秉理性思辨之精神,共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提昇居住品質目標之實現。…」(節錄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
註:因法律可能修改或實務見解亦可能變更,且個案事實存有差異,所以本文謹供參考之用。民眾若涉及相關法律問題時,建議仍應依據個案不同,向專業律師諮詢。
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定應遵守事項,則由管委會先行制止,制止無效將報請轄區公所查明違規事項,以書面制止、限期改善,若仍不履行,主管機管可依法處以罰鍰。
(詳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49條規定)
以上,目前對於社區可否以多數決決議,於規約中規範住戶違反規約之罰則,實務見解仍有歧異,然經過查找仍可發現大多見解偏向尊重區權人多數決通過之決議內容,而認此種處罰規定類似違約金性質,即前述第(一)種見解。另外,就算不能以規約處罰,管委會仍可透過拍照檢舉方式,並報請公家機關介入加以裁罰,因此違規住戶不可不慎。
文末再分享一則判決,其中法官提醒原告居住於社區時應有之態度,希望大家都能遇上好鄰居、開心過生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旨在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期盼區分所有權人能自治、自律,透過理性溝通、集體思辨之方式,為社區公共事務尋求解決良策。而於自律機制失靈時,方以「罰則」之他律機制介入。另於區分所有權人嚴重違反義務,而致無法維持共同關係者,則設有「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以終結共同關係之機制。本院雖認系爭大樓規約第6條第8項之規定限制過當而屬無效,然其追求各區分所有權人尊重社區民主機制制定之規約,恪遵規範按時繳納公共費用之精神,應值贊同。對原告積欠系爭大樓管理費之行為,本院亦難苟同,誠盼原告於爭取擔任管理委員之同時,更能以身作則恪遵社區規約及相關規範。俗諺云:「千金買屋,萬金買鄰」,至盼兩造於本件紛爭後,能共秉理性思辨之精神,共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提昇居住品質目標之實現。…」(節錄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
註:因法律可能修改或實務見解亦可能變更,且個案事實存有差異,所以本文謹供參考之用。民眾若涉及相關法律問題時,建議仍應依據個案不同,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