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經常發生債務人在面對債權人催討債務的時候,靈機一動,想利用「信託」這個制度,在債權人向法院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前,把名下所有的財產拿去和銀行(也有可能是第三人)訂立信託契約,並將財產移轉所有權給銀行(或第三人)

 

 

實務上經常發生債務人在面對債權人催討債務的時候,靈機一動,想利用「信託」這個制度,在債權人向法院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前,把名下所有的財產拿去和銀行(也有可能是第三人)訂立信託契約,並將財產移轉所有權給銀行(或第三人),造成財產形式上移轉給銀行(或第三人)所有,而債務人名下已經沒有任何財產,因此就算法院來對債務人做強制執行,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了,這時候債權人只能得到一張很有價值的「壁紙」,也就是債權憑證,以此來避免被債權人追債之目的。但是,用假信託的方式,真的能讓債主吞下這個悶虧嗎?

 

 

信託必須要委託人(也就是債務人)移轉他的財產所有權給受託人(也就是銀行或第三人),這些財產就被稱為「信託財產」,並且指定一位受益人,讓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來管理處分這些財產,而受益人就是在享受信託財產所帶來的利益的一個角色。而且,受益人不但可以指定自己(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例如債務人的小孩、老婆、小老婆?)。因為信託法第12條第1項本文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意思是,不論是委託人(債務人)、受託人(銀行或第三人)、受益人(小孩、老婆)的債權人都不能來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那個信託財產就像廟裡面掛在神明脖子上的那塊大金牌,人人對他流口水,但卻距離這麼遠。因此,如果債務人把他的財產拿去信託變成「信託財產」,那麼理論上,債權人對於信託財產是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更絕一點,受益人又是指定債務人自己,那麼就算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一方面不但可以逃避債務人來對他討債,另一方面還是可以繼續享受信託財產的收益(假如信託財產是房屋,則可以享受把房屋出租所收取的租金),光明正大欠錢不用還,還繼續當包租公,簡直是人生一大樂事。
 
然而,以上都是一場遊戲一場夢,雖然債務人用信託的方式,好像建立了一道防火牆,阻隔了債權人的追討。而且一個人就算負有債務,也不會喪失他仍然可以與人進行交易的自由,但是,如果債務人為了躲避債務,把他的財產拿去信託,導致他名下所剩下的財產(搞不好一滴都不剩),無法清償他的債務的時候,此時當然還是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來維護這個社會經濟上的交易安全。因此信託法第6條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去聲請撤銷委任人(債務人)與受託人(銀行或第三人)間所訂立的信託契約,並要求受託人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返還給委任人,然後再對返還後的財產進行保全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
借錢有還、再借不難,這句話人人耳熟能詳。信託法的設計,的確為傳統民商法律所規定的制度下,提供了更多彈性運用的空間,有促進經濟活絡運作的好處。但是若想藉此投機取巧,讓債權人個個都當冤大頭,恐怕只是一個不切實際的幻想而已,有夢最美,失望相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