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是人生的全部,但是孩子絕對是父母親的心頭肉、一輩子的牽掛。佳偶變怨偶時,仍然希望能夠陪伴著心愛的孩子成長,這也是離婚事件中,最常伴隨的重要戰場,一場可能會撕裂骨肉親情的親權大戰。

 

 

 

 

 

婚姻,是人生大事,當牽著伴侶的手步入禮堂的那一刻,都是希望獲得全世界的祝福,能與對方能相知相守到白頭,共創一個完整甜蜜的家庭。只是,相愛容易相處難,現實婚姻中面臨的挑戰總是超乎我們的預期。也許,婚姻不是人生的全部,但是孩子絕對是父母親的心頭肉、一輩子的牽掛。佳偶變怨偶時,仍然希望能夠陪伴著心愛的孩子成長,這也是離婚事件中,最常伴隨的重要戰場,一場可能會撕裂骨肉親情的親權大戰。

 

 

 

 


 

當夫妻離婚時,對於尚未成年的子女,雙方應該先協議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即親權人,例如雙方協議由父親或母親一人來擔任子女的親權人)。只有當雙方沒有協議、協議不成或協議不利子女時,此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或改定親權人。而法院所為酌定或改定親權人時,應該依照「子女最佳利益」為審酌時的最高指導原則,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人權。但是,是依據什麼標準來判斷如此酌定或改定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呢?
在司法實務上,經常運用八大原則作為「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斷標準,來幫助尋找最佳的照顧者:
一、照護之繼續性或現狀維持原則:
指為了使未成年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所以在判斷上,比較重視過去對孩子的照顧狀況,考慮未成年子女受照顧的現狀來決定由何方擔任親權人。
二、嬰幼兒之母親優先原則:
基於幼兒無法脫離母親哺乳、一般較需要母親的養育等原因,如果未成年子女為嬰幼兒時,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形,法院通常會優先以母親擔任親權人。
三、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規定,法院就親子非訟事件、交付子女及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使未成年子女了解裁判結果的影響,使子女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確認子女的真意,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四、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原則:
以子女之年齡、健康、人格發展需要等,以及父母之健康、品行、職業、經濟能力、生活狀況,與父母子女間之感情狀況等有關父母與子女間之各種情況,均應適當考量。
五、手足同親原則:
在目前的審判實務上,對於年幼的子女而有兄弟姊妹的案例,一般都盡可能將其置於同一親權人照顧,使他們可以共同生活,認為如此將有利於子女的健全成長。
六、主要照顧者原則:
即是判斷究竟是何人在負擔子女之主要照顧責任,可從以下照顧事項斟酌:1、為子女準備餐點。2、為子女洗澡更衣。3、為子女購買衣物。4、為子女處理醫療問題。5、安排與接送子女的社交活動。6、安排子女的托育事項。7、夜晚帶子女就寢以及早晨喚醒子女。8、管教子女。9、負責子女的文化宗教等教育。10、教導子女基本的閱讀書寫以及其他技能……等等事項來判斷何人為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七、善意父母原則:
父母在親權酌定的事件中,往往扮演互相爭奪的角色,有時會有「先搶先贏」的行為,以符合上面第一點所說的繼續性原則,並且先獲得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機會,或藉此切斷分化子女與他方之間的感情聯繫與相處機會。為了避免這種情形,法院可針對父母所提之「會面交往方案」,評估父母何方較為善意,作為親權所屬的判斷標準。
八、心理上父母原則:
所謂心理上父母,即指在未成年子女心理上所依賴的成年人,而此人之所以能夠讓子女產生依賴的心理聯繫,主要來自於對子女提供日常生活照顧,滿足其基本需求過程中所生的密切互動,此心理上父母對於幼兒身心發展特別重要。例如:祖孫三代同堂,孩子平時由祖母照顧,孩子心理上不想與祖母分開,此時在選擇親權人時,會較傾向讓孩子與父親共同生活,因父親與祖母同住。

孩子不是談判的工具、離婚的籌碼。除了在離婚的過程中,孩子需要幫助以及維持溫暖安全的依附關係,避免身心靈因父母離異造成傷害外;孩子有被父母親愛、以及愛父母親,可以自由自在和父母任一方相處的權利,不應該夾在父母的衝突中間,被迫選邊站。在夫妻緣分已盡後,雙方應該建立以孩子的利益為優先之合作的雙親關係,使子女可以感受到父母共同的愛,為孩子創建無限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