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問題不應該只是家務事。暴力不但無法解決問題,更會加深撕裂彼此的身心靈。首先,我們必須要先定義什麼是家庭暴力,換句話說,就是暴力行為人需對於具備何種身分之人、使用那些暴力行為態樣,才會構成我們這裡所探討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問題不應該只是家務事。暴力不但無法解決問題,更會加深撕裂彼此的身心靈。首先,我們必須要先定義什麼是家庭暴力,換句話說,就是暴力行為人需對於具備何種身分之人、使用那些暴力行為態樣,才會構成我們這裡所探討的家庭暴力。首先,什麼叫做家庭暴力呢?依據家暴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指家庭成員的暴力行為,造成一方生理上或心理上的傷害。例如故意傷害他人、自我傷害、破壞物品的行為,包括從身體到語言的侵害等等態樣。而所謂家庭成員,同法第3條規定,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另外本條原規定定「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導致未同居但卻有親密關係之暴力被害人無法獲得相關之人身安全保障,因此於民國104年增訂第63-1條第1項,只要年滿16歲曾經或現正有未同居親密關係而遭受其伴侶施以虐待者,可以準用本法聲請民事保護令、審理與執行等相關規定,以及預防與處遇措施。

 

 

 

 

 


 

實務上我們見到的家庭暴力的狀態經常是綜合的,不論是何種暴力型態,對受暴者精神上都會造成很大的傷害。舉例如下:
1、騷擾: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行為、或使人心生畏懼情境的行為。
2、跟蹤: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跟蹤經常結合許多種類的行為,例如同時會有尾隨、徘徊、恐嚇威脅、跟蹤或監視等等。
3、身體上不法侵害:實務上常見有毆、踢、推、拉扯、甩、摑、抓、咬、盪、燒燙、抓頭髮、掐喉、撞牆、使用器械施暴等,而且不必以真的有造成身體受傷為必要,只要有上列之施暴行為即可。另外如果有遺棄、妨害自由、性侵害、妨害性自主權等行為亦屬之。有時身體上的侵害會造成內傷,不易從外觀上察覺,例如腦震盪等等。若讓兒童處於可能發生身體上不法傷害之危險環境中亦屬之,包含過度及不符合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4、精神上不法侵害:涉及家庭成員間的教育程度、身分經濟地位、人際關係、親密或互動關係等等,視個案分別判斷。精神上不法侵害的態樣有:
 ⑴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以脅迫、恐嚇、侮辱、諷刺、謾罵、 吼叫或折損自尊的行為,企圖控制被害人。
 ⑵心理或情緒虐待:如以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瞪、忽略、虐待動物、破壞居住處所之物品等試圖操縱被害人或使其心生痛苦或畏懼等不當行為。有時過度的關心,也可能造成心理虐待。
⑶性虐待:強迫性的性行為、兒童同意性的性行為、性誘惑、玩弄調戲胸部或性器官、強迫幻想或為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開黃腔、展示色情圖片等等。實務上性侵犯往往最不易被察覺,當事人也難以分辨是真有其事還是自己過於敏感。
 ⑷經濟控制: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借貸或擔任保證人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⑸有扶養照顧兒童責任者疏於滿足兒童的需求,亦屬虐待而為家庭暴力之形式之一。
 ⑹其他在法律上或契約上有保護教養或扶助關係之家庭成員間,有疏忽、忽視、過失行為、亦屬家庭暴力行為。
 ⑺老人受虐:包括疏忽、生理、心理、財物、人權等五大層面。老人家庭暴力類型常見者為身體虐待、心理或情緒虐待、照顧者疏忽(如不提供老人該吃的食物、衣服、住宿、醫療照顧、衛生與個人照顧,或不適當使用醫藥等)或其他如性侵害、性虐待、社會剝削等。

當依據前開說明,判斷發生有家庭暴力行為時,被害人可聲請民事保護令,以尋求國家機關介入保護。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保護令的種類與效果,留待(下)篇再來與大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