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不動產是許多人人生的重大里程碑,當走進展銷中心,被絢麗的模擬圖吸引而簽約購買預售屋,期待入住夢想美宅的那天。然而當實際驗屋、交屋時才發現那些都是幻覺,此時買家在法律上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預售廣告溫泉屋,竟因違建未通過而無法完工

X建商於北投之大樓建案以「溫泉住宅」為其預售屋賣點,於銷售時表示該大樓公設區域將有溫泉設施供住戶使用,A、B受此吸引而簽約。然事後該溫泉設施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而遭拆除,且該社區管委會亦公告湯屋將無限期暫停使用,A、B便以該建案未依廣告完成溫泉設施,及其他驗屋時發現之瑕疵(本文暫不討論),對X建商依#不動產買賣契約約款、民法#物之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等規定,請求解約、返還價金、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判斷

X建商銷售時,以諸多溫泉宅廣告用語作為行銷重點,認為該內容確實誘發消費者購買預售屋之誘因,A、B當時確實被此特色吸引而簽約。此外,X建商具備建築專業知識亦熟知相關建築法令,於立約時應可得知日後若以二次施工方式可能遭拆除之情形,所以X建商未能於公設提供露天湯屋,且該湯屋日後無法合法使用,使A、B為了使用溫泉設備購買該屋之目的未達。此種屬不具備物之使用目的之瑕疵,且重大無法補正,A、B請求解約及相關賠償有理由。
實務上發生預售屋不實廣告,常見情形有:建物之設計、格局或公設配置與實際情形不符,土地或建物使用用途無法作為住宅使用或#越界建築等等,建商本身除與消費者之消費糾紛而因此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有可能因其為擾亂交易秩序,遭主管機關以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裁罰。 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應妥善保存預購時建商提供的宣傳手冊、設計平面圖等等可證明原始設計內容的資料,有些建商不一定會提供這些資料,此時消費者應該堅持要求建商提供,或是在買賣契約的特約事項中詳細註明設計方式或公設配置等,作為日後發生履約糾紛時的證明,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