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地,以為把權狀、印鑑留著,就可以「保」住房地不被處置。事實不然!

 

 

 

阿文(化名)具有虔誠信仰,從民國86年到90年間自己和太太的名義購買多筆土地,分別以某宗教人士及其親屬、僧人名義登記,要讓對方蓋廟,雙方沒有白紙黑字的合約,不過所有權狀、印章、存褶、買賣契約正本文件都由阿文保管,然而多年來對方都沒有蓋廟,阿文事後查知,對方早在100年間就以土地所有權人身分,向地政機關以遺失為由,申請補發權狀並將土地出售給其他人。阿文得知後覺得受騙,控告對方涉嫌詐欺和偽造文書,並提起撤銷借名登記之訴訟,希望能取回自己購買的土地….

 

 

 

出資者以他人名義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情形,除有以贈與或信託等有名契約為之者外,最常見的方式是「借名登記」,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實際權利仍是借名者所有,出名人只是提供登記名義,只要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目前司法實務多數見解認為借名登記契約有效且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相關規定。

觀察我國民情,借名登記著重在借名者與出名人之間的信任關係,通常僅是口頭約定由借名之出資者保留權狀等文件,較少會有白紙黑字的契約或書面,也因此常有登記名義人擅自移轉所有權給第三人的爭議,就此,實務見解認為借名登記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最高法院認為依不動產公示性,不動產權狀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是出名人,一般交易第三人很難查知其內部關係,如出名人將借名不動產移轉給第三人,移轉行為是有效的,藉以保護交易安全。

此外,依土地登記規則,土地所有權人即使手上沒有權狀、印鑑,也可以「遺失」為由申請補發,地政事務所受理之後會在相關地政網站和地政事務所公告30天,如無人異議,即補發權狀給土地所有權人。

提醒讀者,保留權狀已不再成為借名者保障所有權的萬靈丹,如欲將自己購置之不動產借名登記,建議簽署書面約定,將雙方權利義務文字化,避免日後衍生爭議時舉證困難,反而使自己辛苦賺錢購得的產業白白拱手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