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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遲遲未繼承,小心被拍賣!
2022-06-10
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21年底全國未辦理遺產繼承的土地高達 1.7 萬公頃,但為什麼有這麼多的土地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呢? 在實務上最常遇到的狀況是全體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無法達成協議,因此遲遲不辦理登記,或是繼承人遷居國外沒有回來辦理,造成國家的地籍資料繁亂不正確。在此提醒大家,親人過世遺留的不動產,如果一直不辦理繼承登記,可能會產生被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或是登記為國有之後果,得不償失。 根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代管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 公開標售前應公告30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標售所得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者,歸屬國庫。 登記為國有之不動產,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署申請就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不動產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常常有人會問,如果全體繼承人就是無法達成共識,面對地政機關的催告,究竟該怎麼辦?其實只要繼承人中其中一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可先就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登記為#公同共有,完成公同共有登記後,就不是無人繼承之遺產,不用擔心會被收編入國庫。 之後全體繼承人可以慢慢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之後再依分割協議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 若無法達成協議,亦得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遺產分割訴訟,讓法院來幫全體繼承人定出較為公平的分割方案,再拿法院確定判決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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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外遇,提告的時效很重要!
2021-08-31
電子科技產品越來越發達,更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但也變成更多抓姦的工具,例如手機、行車紀錄器、寵物遠端監控器等等,甚至APP軟體的記錄也可能露餡,前幾天新聞就有看到因防疫需求進行1922的實聯制,被另一半發現去找前女友因而鬧上媒體的事件。 許多人在得知另一半外遇時,常因一時心軟,或對方保證下次不再犯而暫緩提告,然而心中總因此有過不去的結,拖著拖著還是離婚收場,等到離婚時才想對對方提告外遇的精神賠償,究竟是否可以提告呢?除了證據外,更重要是看時效! 按照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所以當知道的時間點起算有兩年的時間請求賠償;若從侵權開始起算,超過十年才被發現,那也就無法請求賠償。 因此提醒若是要給另一半留校查看的機會,也要注意損害賠償的時效,免得當婚姻破裂想要再提告,卻因為時效消滅而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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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差別待遇,最大的受害者還是小孩!
2021-07-27
相信這則新聞令大家都覺得不捨, 過去我國刑法針對凌虐兒童的罪刑處罰規定在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嗣後因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保護對象係以未滿18歲者為對象,因此在108年05月29日修正為「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將原本兒童定義的16歲提高到18歲,並增加了至少6個月的最低刑度,且新增致重傷及致死罪責。 條文所謂「凌虐」,是指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 新聞中父母因女童斷腿骨折卻未送醫治療,最後腿骨自行癒合後變形、彎曲,一輩子都會長短腳,父親又毆打她,讓她全身赤裸,並將手綑綁在衣櫃門把上,依照一般社會觀念明顯已經構成凌虐行為,實在很難想一個未滿五歲的女童,遭受如此凌虐。希望類似的悲劇不要再發生,每個兒童都能健康快樂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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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才發現對方有外遇,還可以提告嗎?
2021-06-28
離婚後才發現對方有外遇,還可以提告嗎? 很多人都以為,夫妻間的法律關係在離婚時就結束了,實則不然。 以下就藉由本例新聞中來探討離婚後才發現對方在婚姻中有外遇行為,能不能再提告求償呢? 我國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也就是說,即使離婚後才知悉對方在婚姻關係中的外遇行為,仍然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益之侵權行為,可以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賠償。 不過有一點要提醒大家, 依照民法第195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因此若離婚後才知悉對方的外遇行為,自知悉起2年內要提告,所謂的知悉是指明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如果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依照目前法院的見解,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若一直未知悉,則在外遇行為超過十年後,也失去請求權。 本例個案,原告在107年調解離婚,109年向戶政機關換發戶口名簿時意外發現長子的記事欄中清楚寫著長男變更為次男的事由,證明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有與他人外遇並產子之行為,則自109年換發戶口名簿知悉時2年內,是可以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 有關賠償金額到底要多少才合理,是很多朋友常問的事情,請注意!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法官是根據雙方提出的證據,衡量侵害者侵權行為的嚴重性、被侵害者精神上所受的痛苦程度,以及雙方的社會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財產、經濟狀況等因素來判定撫慰金額多寡,因此在提告前,建議大家做好蒐證,以利日後在訴訟中爭取相當的賠償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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