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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遲遲未繼承,小心被拍賣!

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21年底全國未辦理遺產繼承的土地高達 1.7 萬公頃,但為什麼有這麼多的土地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呢?

在實務上最常遇到的狀況是全體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無法達成協議,因此遲遲不辦理登記,或是繼承人遷居國外沒有回來辦理,造成國家的地籍資料繁亂不正確。在此提醒大家,親人過世遺留的不動產,如果一直不辦理繼承登記,可能會產生被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或是登記為國有之後果,得不償失。

 

根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代管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

 

公開標售前應公告30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標售所得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者,歸屬國庫。

 

登記為國有之不動產,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署申請就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不動產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常常有人會問,如果全體繼承人就是無法達成共識,面對地政機關的催告,究竟該怎麼辦?其實只要繼承人中其中一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可先就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登記為#公同共有,完成公同共有登記後,就不是無人繼承之遺產,不用擔心會被收編入國庫。

之後全體繼承人可以慢慢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之後再依分割協議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

若無法達成協議,亦得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遺產分割訴訟,讓法院來幫全體繼承人定出較為公平的分割方案,再拿法院確定判決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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